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柳某琴、沧州某某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30执291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30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柳某琴,女,1976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沧州某某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霞。
申请执行人柳某琴与被执行人沧州某某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柳某琴依据孟村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孟劳人仲案【2024】10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柳某琴申请执行内容为:1、要求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相关待遇;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孟劳人仲案【2024】1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910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27.4元,以上合计:44336.4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孟劳人仲案【2024】106号仲裁裁决书未裁决要求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相关待遇,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某琴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郑文军
审判员  张 萌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伟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