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事务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526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526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王某坡。
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事务所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5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5)冀01执152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河北某某事务所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事务所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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