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辉与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4执9166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执9166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辉,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辉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涿劳人仲案(2024)第124号仲裁裁决书故未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本案执行依据涿劳人仲案(2024)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吴某辉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森
审判员 谢 超
审判员 佀 禹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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