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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贸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126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126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张某甲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洋,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甲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被执行人:刘某。
某工贸公司某工贸公司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22)黔
执复1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工贸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21)黔01执异899号执行裁定、贵州高院(2022)黔执复119执行裁定,撤销本案拍卖程序并重新评估拍卖。事实与理由:(一)评估拍卖程序违法。1.贵阳中院未向申诉人发送过执行通知、查封财产裁定。2.贵阳中院未通知申诉人选择、确认评估机构。3.拍卖财产属于铁路运输货场及货场房屋,属于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贵阳中院未委托涉及铁路运输等相关财产多学科专家进行鉴定。4.评估机构未对现场进行勘验,贵阳中院也未通知某工贸公司到场。5.拍卖标的上存在承租人,承租人对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贵阳中院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6.贵阳中院拍卖公告期不满30日。7.因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贵阳中院未在专业报纸媒体公告。(二)2014年某工贸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贷款时,对案涉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000余万元,在承租人承租多年后,承租人对资产进行再投资建设,价值增加。贵阳中院拍卖价格严重低于实际价值。
某资产管理公司答辩称,(一)2022年3月30日,贵阳中院作出(2022)黔01执异194号执行裁定,变更某资产管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故该公司答辩主体适格。(二)贵阳中院评估程序合法,某工贸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予驳回。(三)拍卖公告期满,拍卖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某工贸公司申诉请求。
本院查明,2022年3月30日,贵阳中院作出(2022)黔01执异194号执行裁定:变更某资产管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贵阳中院于2018年10月恢复该案执行时,2019年4月对查封财产评估时,2019年10月启动拍卖程序等节点,均向某工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在生效判决中的地址邮寄执行通知、评估报告、拍卖裁定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该邮寄地址也与某工贸公司向本院申诉提交的地址及张某甲的地址一致,与张某甲预留的电话号码亦一致。2019年4月,贵阳中院在拟对案涉资产进行拍卖时,作出公告张贴于拍卖标的物现场。
贵阳中院执行局通过该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委托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瀚公司)对案涉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委托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超公司)对案涉铁路专用线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勘验。经查,鼎瀚公司及评估人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亚超公司及评估人员具有各类资产评估资质。
本院认为,结合某工贸公司的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的内容,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某工贸公司请求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有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案中,2018年10月贵阳中院恢复该案执行时,2019年4月对查封财产评估时,2019年10月启动拍卖程序等节点,贵阳中院均向某工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甲邮寄执行通知、评估报告、拍卖裁定等法律文书,贵阳中院邮寄地址与某工贸公司在本案执行依据载明的地址一致,也与某工贸公司注册地址、张某甲户籍地址一致。2019年4月18日,贵阳中院作出公告,公告该院将对案涉财产进行拍卖,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向贵阳中院提出,该公告张贴于拍卖物现场。故申诉人称贵阳中院未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通知相关执行程序,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评估程序。关于评估程序,贵阳中院在向某工贸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某工贸公司未主动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下,贵阳中院执行局通过该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委托鼎瀚公司对案涉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委托亚超公司对案涉铁路专用线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勘验。经查,鼎瀚公司及评估人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亚超公司及评估人员具有各类资产评估资质。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包括资产类、土地类、房地产类、矿业权类、珠宝玉石首饰类。根据上述分类,并未明确案涉铁路专用线需要由具有特殊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贵阳中院选取具有各类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对此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赴拍卖标的现场查勘核实,依法出具评估报告,故评估程序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拍卖程序。不动产第一次拍卖公告期为30日,第二次拍卖公告期为15日,贵阳中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第一次拍卖公告,将于2019年11月12日10时至2019年11月13日10时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该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第二次拍卖公告,将于2019年12月24日10时至2019年12月25日10时拍卖,第二次拍卖成交。经核查,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拍卖公告在系统中有两次修改机会,并不因修改而必须中断公告期限,该院作出上述公告并未违反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告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贵阳中院拍卖程序并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情形,某工贸公司请求重新拍卖,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贵州高院复议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黔西南州友林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仲伟珩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 丹
书 记 员 常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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