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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支与辛某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02执22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0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支,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双桥区。
被执行人:辛某旭,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与被执行人辛某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23)冀0802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海泉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刘海涵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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