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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今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74执40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21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2月5日,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
陈某申请执行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0419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5552142.78元。本院已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向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04192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郭 杰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凌 毅
书 记 员 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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