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公司;刘某;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02执4860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8
案件内容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02执48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城北村杨树垅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公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证:XXX。
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申请王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4)冀01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2024)冀01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某有限公司为案件当事人,王某与刘某并非本案民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雷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殿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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