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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河南省西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西华县,暂住北京市通州区。2018年2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以(2018)京02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1月29日以(2019)京刑终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朱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预谋杀害无辜群众,经踩点选定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商场作案,并购买了两把短剑、减速机轴和尖刀等工具。2018年2月11日13时许,朱某携上述工具前往某商场六层某甲餐厅、某乙餐厅,先后持减速机轴、短剑连续追打、砍刺餐厅顾客及工作人员,致被害人高某(女)、林某(女)、黄某甲(女)、时某(女)、李某甲(女)、周某(女)、郭某轻伤,致被害人杨某、吴某(女)、张某甲、金某(女)、刘某甲(女)轻微伤。朱某追逐人群至商场五层某丙餐厅,持短剑连续砍刺餐厅顾客及工作人员,致被害人邢某(女,殁年22岁)被伤及右侧颈外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柴某(女)轻伤,致被害人李某乙(女)轻微伤。朱某持短剑挟持某丙餐厅工作人员与公安人员对峙,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朱某时查获的两把短剑、尖刀,现场查获的减速机轴等物证;朱某购买尖刀的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邸某、赵某、张某乙、黄某乙、禤某、马某、刘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高某、吴某、张某甲、黄某甲、金某、李某甲、时某、林某、郭某、刘某甲、周某、李某乙、柴某等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证实从两把短剑及尖刀上均检出被害人邢某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和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某为泄私愤而蓄谋报复社会,肆意杀害无辜群众,致一人死亡、八人轻伤、六人轻微伤,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15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伟
审判员 彭 锐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宋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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