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02执520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8
案件内容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02执52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西古城村,公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张某申请河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2024)长劳裁字第169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2024)长劳裁字第1698号裁决书于2025年7月10日登报公告送达,河北某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5年9月2日受理该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雷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殿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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