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义与王某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4执9062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执9062号
申请执行人窦某义,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申请执行人窦某义与被执行人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4)津0114执9062号,执行依据(2022)津0114民初8944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不得妨碍原告窦某义进行正常合理的房屋修缮施工。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津0114执906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俊森
审判员 佀 禹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佀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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