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461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星某河。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诚。
关于申请执行人固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23]第024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债务明细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钰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