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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成、芮广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13执恢542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5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贾玉成,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申请执行人:芮广荣,女,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被执行人:王守丽,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玉成、芮广荣与被执行人王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21)津0113执2525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守丽名下坐落于北辰区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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