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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大专文化,山东××集团公司××分公司员工,住临朐县××镇××村×××号。2020年4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鲁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谭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6月4日以(2021)鲁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20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因感觉生活无聊,产生杀人寻求刺激之念。同月6日13时许,谭某某携带一把折叠刀、一根甩棍来到山东省淄博市××区××镇×××村,闯入村民单某某(被害人,女,殁年64岁)家院内,持甩棍连续击打单某某头部,致单倒地不起。随后,谭某某进入室内用甩棍朝正在床上玩耍的张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于某甲(被害人,时年13岁)、田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0岁)击打,致张某某、于某甲受伤。因三人大声哭喊,谭某某怕惊动他人,遂将张某某骗至院中,用折叠刀捅刺张某某颈部一刀,致张某某倒地。谭某某返回室内欲对于某甲行凶时,张某某伺机打开院门逃出,谭某某恐罪行暴露逃离现场。单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于某甲之伤均构成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谭某某处提取的折叠刀、黑色上衣、裤子、灰色卫衣及根据谭某某指认提取的甩棍等物证,出租车行程详情、账单记录等书证,证人赵某、周某、于某乙、娄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于某甲、田某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从现场西屋地面检出谭某某血迹、黑色上衣左袖口检出于某甲血迹、裤子右裤腿后侧检出被害人单某某血迹、折叠刀刀刃检出张某某血迹、甩棍头血迹检出包含于某甲、谭某某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村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谭某某为寻求刺激行凶杀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刑终2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春燕
审判员  许 昱
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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