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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某玲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594号之二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5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常某玲,女,回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某玲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4]第20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玲以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并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5)冀01执5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后2025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25)冀01民特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常某玲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常某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常某玲名下的银行存款2550.8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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