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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长葛市××乡××村××组,住河南省荥阳市××乡××社区。2006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5月13日以(2021)赣0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杜某甲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0月25日以(2021)赣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1年12月5日,被告人杜某甲从江西省南昌市退伍后返回河南省长葛市××乡老家。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邀约同案被告人杜某乙(已判刑)来到江西省南昌县××镇,商议抢劫在该镇做生意的同乡渠某甲(被害人,殁年38岁)。杜某甲和杜某乙购买锤子等作案工具后,由杜某甲带路,来到渠某甲租住处南昌县××镇南昌县××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室。渠某甲与同居情人吴某某(被害人,殁年20岁)请杜某甲和杜某乙在家中喝酒。饭后,吴某某回房间休息,渠某甲请杜某甲、杜某乙到隔壁房间唱歌。杜某甲、杜某乙乘渠某甲不备,用锤子击打渠某甲头部、用菜刀砍击渠某甲颈部等处,将渠某甲杀死在该房间里,随后二人又用菜刀砍击吴某某头颈部等处,将吴某某砍死。杜某甲、杜某乙在出租房翻找财物后,锁门逃离现场。经鉴定,渠某甲生前系被钝物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后,被锐器砍切颈部致急性大出血休克而死亡;吴某某生前系被锐器多次砍击颈项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8月5日,杜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案发现场客厅地面的空酒瓶上提取到的被告人杜某甲右手环指、右手拇指指纹,在案发现场提取并检出被害人吴某某血迹的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河南籍退役人员名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曹某、辜某某、渠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渠某丙、吴某某、毛某某、李某、祝某某、雷某、杜某丙、张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杜某甲的左手拇指背侧近节检见陈旧性瘢痕的人身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具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二人死亡的严重情节,又系共同犯罪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且在潜逃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红
审判员  张 勤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怡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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