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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常融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647号之三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1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6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刘砚华,院长。
被执行人:常融冰,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谷静君,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常融冰、谷静君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2021)津0113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融冰、谷静君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骗取籍爱婕名下房屋作为抵押的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籍爱婕系陷入错误认识处分其房产,被执行人常融冰、谷静君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刑事部门可对涉案天津市和平区和康名邸3-2-402号房产的抵押担保进行解除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抵押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津(2018)和平区不动产证明地4000867号,籍爱婕名下坐落于和平区交口东北侧和康名邸3-2-402号房屋的抵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吕丽萍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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