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井陉县雀友麻将机经销处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8601执266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9
案件内容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860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鸿泰路128号环翼城5幢。
法定代表人:傅某萍。
委托代理人:段晓艳,浙江众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塑,浙江众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井陉县雀友麻将机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家庄市井陉县城韩信街。
经营者:张某亮,男,1982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家庄市井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陉县雀友麻将机经销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2023)冀860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井陉县雀友麻将机经销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执行,2024年1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11月8日,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4年1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三、2024年12月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4年12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4年12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井陉县雀友麻将机经销处限制高消费,2025年1月17日将经营者张某亮限制高消费;
六、2024年12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井陉县雀友麻将机经销处的经营者张某亮纳入失信名单。
七、2025年1月14日,本院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2025年1月16日,因被执行人井陉县雀友麻将机经销处未主动履行停止使用“雀友”字样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向石家庄市井陉县数据和政务局出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名称“井陉县雀友麻将机经销处”更名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2023)冀860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宇皓
审判员 刘如敏
审判员 底佳贝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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