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2918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29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解除;二、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编号为XXXX商铺恢复原状,达到可出租状态,腾退给北京某公司;三、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某公司截至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租金162187元及截至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违约金6413.18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163009元);四、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某公司装修期内租金496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7.81元,由被告北京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书生效后,北京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内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时间自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0日。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反馈,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已不在XXXX商铺经营,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已经取得上述房屋,本案腾退部分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恢复原状部分,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执行;对金钱给付部分,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恢复原状部分的执行。
二、终结(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金钱给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波
审 判 员 王培松
审 判 员 王旻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韩
书 记 员 王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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