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桂全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7执1469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夏桂全,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辽宁省锦州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王普,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夏桂全与被执行人王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2)京0117民初30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桂全于2023年04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普给付赔偿款123922元,诉讼费1945.866元,鉴定费2275元,共计128142.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
2023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剩余部分及债务利息,于每年5月1日、10月1日、12月31日前各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直至给清全部本金、利息为止;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3060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友刚
审 判 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胜男
书 记 员 赵爱国
书 记 员 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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