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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芳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7执7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17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景芳,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李健佳,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刘景芳与被执行人李健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0117民初223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芳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健佳给付案款867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01月0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01月05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进行额度冻结;于2023年2月22日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另,本院曾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号的房屋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2022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一、被执行人于半年内(2023年8月16日之前)凑款付清本案债务;二、如被执行人到期未付清,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三、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2232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久新
审 判 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胜男
书 记 员  赵爱国
书 记 员  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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