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先与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27执242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27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先,女,1953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田某林,系孙某先之子。
被执行人: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红。
孙某先申请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2024)冀0627民初238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先于2025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2月11日立案执行。
经查,(2024)冀0627民初2389号判决书依法判决,某某保险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孙某先签订的《太平一世终身寿险》中的两个附加保险即《太平附加真爱意外伤害保险(1010)》和《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110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申请执行依据(2024)冀0627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孙某先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先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 明
审判员 董英磊
审判员 程玉超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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