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朱艳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645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1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6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刘砚华,院长。
被执行人:朱艳玲,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玉香等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21)津0113刑初9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艳玲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艳玲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30000元或债券、保险、股票、基金份额、车辆、房产等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吕丽萍
审判员 赵大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心如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