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027号之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027号之一
被执行人:马某玉,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关于本院民六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马某玉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民终8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马某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某玉名下的银行存款815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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