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浙江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72执44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18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72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渡头范村。
法定代表人:奚永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孝杯,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瑞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海通街51号天江公寓A-2-103。
浙江宏冠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开发区瑞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船舶备用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股权、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23年8月15日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前被执行人已经注销,且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情形。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相应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者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程序继续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72执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在蔚
审判员  陈兴旺
审判员  胡英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闰嵋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