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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23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2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朴。
申请执行人:魏某。
本院在执行魏某与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14民初10901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4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京0114执9002号]过程中,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朴称,异议请求:请求依法部分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北京银行6029693026000XXX账号的查封和冻结,此号为异议申请人的唯一收入,请给予异议申请人基本生活费,请结予异议申请人生存权。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5日,法院执行人将异议申请人名下北京银行养老金账户60296930********账号查封。异议申请人认为,此账号为异议申请人唯一赖以生存的收入,依法给予异议申请人北京市基本生活费,异议申请人虽欠账,但不欠命,应有生存权利。异议申请人请法院依法酌情办案,给予异议申请人基本生活费。故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行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0)京0114民初1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魏某与朴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魏某购房款80万元;三、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朴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民终4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魏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4执9002号。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调阅(2022)京0114执9002号执行案件卷宗,并向执行实施机构核实,本案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未对朴名下在北京银行6029693026000XXX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上述事实,有(2022)京0114执9002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2022)京0114执900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并未对案涉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异议人朴异议申请指向的本院执行中冻结案涉账户的执行行为不存在。故异议人朴主张本院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为其保留基本生活费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朴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松清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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