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151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151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某亮,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关于本院民一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刘某亮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亮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亮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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