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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20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20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于某。
申请执行人:郝某。
本院在执行郝某与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4)京011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11219号]过程中,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于某称,异议请求:请求保留最低生活保障金145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9月14日,法院执行人员将异议申请人名下某银行62**********72账号查封。异议申请人认为,家中有2位老人需要照顾,必须保留最低生活保障金1450元。故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行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4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24)京011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于某一次性支付郝某截至2023年12月的抚养费191000元;二、自2024年1月起,于某每月向郝某支付抚养费4500元,至郝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郝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4)京0114执1121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冻结于某在某银行9************62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内的存款,限额冻结金额26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109.53元。
本案审查过程中,于某向本院提交案涉账户交易流水,显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该账户内每月均有于某工作单位汇智赢华医疗科技研发(北京)有限公司发放的金额较为固定的收入。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14执11219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银行交易流水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案涉账户有每月向被执行人于某发放且金额较为固定的资金收入,符合上述规定关于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条件,执行实施机构在执行案涉账户时,应予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于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但是,在被执行人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其主张撤销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执行以(2024)京011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过程中(限于执行被执行人于某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1*********账户),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于某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二、驳回于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松清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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