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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李某琳、夏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965号
案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负责人:程某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军,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濛,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琳,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夏某,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琳、夏某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5诉前调确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琳、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2024年10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02执他9号执行决定书,该案由本院负责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期间,查封了夏某名下牌照为津HC××**的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查封了夏某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路××号××幢××房××、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路××号××房××;查封了李某琳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南里××号楼××号房××、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崎峰社区南安××房产。2024年6月5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0105执9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李某琳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南里××号楼××号房××。该拍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程序,以123.27万元的价格流拍。
本院执行该案期间,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李某琳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南里××号楼××号房××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并向本院申请暂缓处置该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宇鹏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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