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217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217号之一
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王某波。
关于本院民一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钰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