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149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149号之一
被执行人:蔡某涛,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关于本院民一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蔡某涛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5)冀01执11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某涛名下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蔡某涛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某涛名下银行存款827.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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