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潘建华、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异273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8-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异273号
案外人:陈会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潘建华,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西侧15号四期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宜东,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会涛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会涛称,一、津RW××**、津RZ××**两辆解放牌货车是案外人自己购买并偿还贷款,只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运营管理均由案外人自行管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而非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仅系津RW××**、津RZ××**货车的名义登记人,即挂靠人。根据相关规定,运输车辆必须登记在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公司名下,方能从事道路运输业务。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货运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了上述车辆的实际产权归案外人所有。综上,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津RW××**、津RZ××**货车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潘建华与被告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潘建华运费费用1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潘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津0113执50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津RW××**、津RZ××**、津C1××**汽车各一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本院查封的津RW××**、津RZ××**两辆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天津市通源宜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现案外人陈会涛主张其系该车辆的权利人,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于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陈会涛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祥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