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张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3执3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3执33号
郭某、张某某、岩某某:
关于郭某、张某某、岩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案作出的(2023)津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裁判庭移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49095.83元,其中275000元随卷附缴款凭证,274095.83元扣押在案。现前述款项均已上缴国库。本院刑事裁判庭移送的(2023)津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所列事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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