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廷与李某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6执7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廷。
被执行人:李某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某廷与被执行人李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826民初240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826民初2402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自立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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