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颖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1执8167号之一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8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6至57层101内18层1801-3室、1801-4室。
负责人李在焕,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玉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颖,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颖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22)京长安执字第2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502484.06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颖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柏林寺西×号楼×层×房屋。经本院依法查询,该房屋设有抵押登记一笔,最高额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04.46万元。
本院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张颖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柏林寺西×号楼×层×房屋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分别为684.9242万元、520.5326万元、806.8373万元,最终取三个平台的平均值,确定房屋价值的拍卖参考价为670.7647万元。本院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本院依法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470万元,买受人邱琳洋(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638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屋,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款项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颖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柏林寺西×号楼×层×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设立于张颖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柏林寺西×号楼×层×房屋之上的所有抵押权登记。
三、现登记于被执行人张颖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柏林寺西×号楼×层×房屋归邱琳洋(身份证号码×××)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庆
审 判 员 王心悦
审 判 员 幸浩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松
书 记 员 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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