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租赁(某某)有限公司、裘某彬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88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881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铭。
被执行人:裘某彬,男,住浙江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租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裘某彬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裘某彬名下车辆浙DDL××**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5981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浙DDL××**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裘某彬名下浙DDL××**小型汽车(车架号:×××5538)归太原市小店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所有。浙DDL××**小型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太原市小店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时起转移。
三、太原市小店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浙DDL××**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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