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黄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复3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复3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男,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某,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原中国某某银行天津市分行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周某东。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复议申请人天津某某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因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天津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还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天津某某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黄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天津某某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复议,其撤回执行复议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某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春
审 判 员 姚宝华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 欣
书 记 员 李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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