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16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16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1。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某1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3)京0114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118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3488号]过程中,王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称,异议请求:请求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将(2024)京0114执3488号执行案件加建遮挡物上存留的建材包装纸去除干净。事实与理由:根据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11254号第一审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1816号终审判决书,2024年3月11日,异议人王某向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王某1“加建建筑遮挡物”以完成此项判决,执行案号为(2024)京0114执3488号。2024年11月21日,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验收,由于该遮挡物所安装的建材正对我家大门部分的包装纸没有去除,异议人当即提出应当将包装纸撕掉才算是一个正常完工的合理状态。2024年11月22日,异议人拨打12368给执行法官留言,告知他附有“该遮挡物存留着包装纸”现状图片的书面材料已经送到执行局接待大厅,着重强调去除包装纸对本执行案件完成的必要性。2024年11月25日,异议人到昌平执行局会见执行法官,第三次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必须撕掉包装纸。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异议人本案到此为止就算结案,很快就会送达结案文书。2024年11月30日,异议人收到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结案通知书”。异议人认为,根据最基本生活常识,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完工,建筑材料的外包装纸不可能不去除,包装纸不是也不可能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该遮挡物的建材包装纸属于建筑垃圾,安装后不予去除,势必对异议人和家庭成员造成视觉污染,导致新的侵权。相比之下,王某1现有北门上方遮挡物建材的包装纸已全部撕掉。同样的建材包装纸,处于自己大门上方位置的撕掉了,而面对异议人大门以及邻近位置的却故意保留,显然是恶意为之。综上所述,异议人关于被执行人王某1所加建遮挡物上的包装纸必须去除、露出建材的请求,符合判决书关于“施工安全规范”的精神,符合建设工程的正常工作流程,符合生活的基本常识,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加建遮挡物属于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当恪守公信和严肃。异议人认为执行法官有必要尊重异议人被侵害的实际感受和合理主张。对异议人多次提出的去除建材包装纸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为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去除遮挡物上存留的建材包装纸,全面、彻底、干净、负责地完成此加建遮挡物案件的强制执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3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23)京0114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号院北侧院墙上加建遮挡物进行遮挡,遮挡物东西两侧与该院内房屋北侧的二层阳台两端齐平、顶部不得低于二层北侧窗户最上部;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王某1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民终1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号院北侧院墙上加建遮挡,遮挡物东西两侧与该院内房屋北侧的二层阳台两端齐平、顶部不得低于二层北侧窗户最上部。”2024年3月11日,本院以(2024)京0114执3488号立案执行。2024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4)京0114执3488号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侵权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京0114民初11254号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王某1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1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1本院(2023)京0114民初11254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如当事人对本通知持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特此通知。”现该案已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14执3488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23)京0114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书,王某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号院北侧院墙上加建遮挡物进行遮挡,遮挡物东西两侧与该院内房屋北侧的二层阳台两端齐平、顶部不得低于二层北侧窗户最上部。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执行实施机构据此发出结案通知书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王某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松清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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