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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天健宇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2执异365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6-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异36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天健宇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颜廷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程,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巍,职务院长。
被申请人:张学巍,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卢光英,女,194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裴欣,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在本院执行北京国天健宇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天物业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南益世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国天物业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学巍、卢光英、裴欣为本院(2022)津0112执29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国天物业天津分公司称,1.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学巍、卢光英、裴欣为(2022)津0112执29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被申请人张学巍在其未缴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卢光英在其未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裴欣在其未缴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北京国天健宇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津0112民初2017号法律文书已经于2020年2月15日生效,但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未能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北京国天健宇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津0112执2911号。鉴于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注册资本为550万人民币,3名股东包括张学巍(认缴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8年2月4日,实缴0元)、卢光英(认缴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8年2月4日,实缴0元)、裴欣(认缴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8年2月4日,实缴0元),即张学巍、卢光英、裴欣三股东均未足额实缴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被执行人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张学巍认缴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8年2月4日,实缴0元;卢光英认缴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8年2月4日,实缴0元;裴欣认缴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8年2月4日,实缴0元,被执行人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经法院执行部门穷尽执行措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和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属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符合上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故其未实缴股东应加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发生院依法追加全部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国天物业天津分公司与津南益世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天津津南区益世医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国天健宇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2,600,000元,其中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1,30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8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未按期按额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3,547元,减半收取计11,773.5元,由原告负担。”津南益世医院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2022年5月20日,国天物业天津分公司依据(2021)津0112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0万元,执行案号为(2022)津0112执2911号。2022年9月28日,该案终结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津南益世医院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公司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学巍,股东为张学巍、卢光英。其中,张学巍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实缴0元;卢光英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缴0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8年2月4日前。2018年12月4日,津南益世医院股东决定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到550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载明:第六条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修正为公司由3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为张学巍、卢光英、裴欣。其中,张学巍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实缴0元,卢光英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缴0元,裴欣认缴出资额50万元,实缴0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8年2月4日前。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该条所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指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本案中,津南益世医院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并未届满,故申请人申请追加张学巍、卢光英、裴欣为(2022)津0112执29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国天健宇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追加张学巍、卢光英、裴欣为(2022)津0112执291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赵冀军
审 判 员 刘信亮
审 判 员 李青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糜廷玉
书 记 员 刘俊瑶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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