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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028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028号之一
被执行人:彭某双,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关于本院民六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彭某双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民终8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某双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某双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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