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882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3]第14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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