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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美淑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74执23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21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数融(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斌
刘某与数融(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第44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数融(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人民币699420.12元,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数融(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数融(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某,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数融(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数融(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第44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数融(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杰
审 判 员  侯成成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凌 毅
书 记 员  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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