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5-08-1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甲,男,汉族,1993年1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市,初中文化,住腾冲市××镇××村××号。2011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9月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29日止。2020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以(2021)云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9月19日以(2022)云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某受宣某(在逃)雇用准备将毒品从云南省瑞丽市运输至湖北省仙桃市,纠集同案被告人刘某、姜某、王某、陆某、董某、席某(均已判刑)共同参与。2020年5月13日,李某、姜某、刘某赶至湖北省仙桃市客运站附近租房以存放毒品。同月17日,李某、姜某、刘某、陆某租借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云MUXX**号大众朗逸车用于运输毒品。同月20日凌晨1时许,李某组织刘某、姜某、王某、席某、陆某、董某分别驾驶姜某的云M0XX**号起亚越野车和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云MUXX**号大众朗逸车从云南省腾冲市到瑞丽市畹町镇中缅国际财富中心别墅附近等候。凌晨5时许,宣某安排人员将8包毒品用橡皮艇从缅甸偷运至瑞丽市中国境内江边交给李某,李某安排董某作为人质跟随来送毒品的人员去往缅甸。李某与王某、席某、陆某将8包毒品通过李某提前购买的一辆摩托车转运到云MUXX**号大众朗逸车内。当日23时许,在李某的指挥下,刘某与姜某驾驶云M0XX**号起亚越野车、王某和席某、陆某驾驶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在前探路,李某驾驶装有毒品的云MUXX**号大众朗逸车跟随,途中李某又组织王某、席某、陆某等将毒品转移到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上,后王某与席某驾驶云MUXX**号大众朗逸车、姜某与刘某驾驶云M0XX**号起亚越野车在前探路,李某、陆某驾驶装有毒品的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在后跟随。5月21日2时35分,刘某、姜某驾驶的云M0XX**号探路车到六曼公路赛格隧道口观景台时,发现公安人员检查车辆,姜某在上述6人的微信群里发语音提醒,随后刘某、姜某被在此开展公开查缉的公安人员抓获。李某收到微信群的提醒后将装有毒品的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停放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芒柳村委会旁,与陆某乘坐王某、席某驾驶的云MUXX**号大众朗逸车继续前行,途经上述查缉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李某身上搜查到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的钥匙。4时30分,公安人员在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芒柳村委会旁找到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用李某携带的车钥匙打开该车车门,从该车后备箱和后排座位查获8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66557.9克。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配合公安人员延伸侦查,联系宣某称毒品已运至仙桃市,宣某遂安排李某将其中部分毒品装入云MQXX**号荣威越野车内并将该车停放在仙桃市客运站停车场等待他人接取。2020年5月22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仙桃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将前来接取上述装有毒品车辆的同案被告人梁某(已判刑)抓获,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93771.89克。同年5月30日,在缅甸充当人质的董某逃回瑞丽市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的被告人李某租用的云MQXX**荣威越野车和云MUXX**号大众朗逸车、同案被告人姜某的云M0XX**号起亚越野车及从云MQXX**荣威越野车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从李某、同案被告人姜某、刘某、王某、陆某、席某、梁某处查获的手机、银行卡、车辆行驶证等物证;手机检查笔录、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车辆租赁合同、驾驶证、车辆活动电子轨迹、住宿登记、房屋租赁合同、收条等书证;证人尹某、张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毒品称量记录、辨认笔录;宾馆登记入住视频及同案被告人姜某、刘某、王某、席某、陆某、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某接收从境外运入的毒品并纠集多人跨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又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且有暴力犯罪前科。虽然李某有坦白情节,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二审认定李某系累犯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刑终299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鹏
审判员 潘洁
审判员 崔慧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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