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3执3103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5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3103号之一
被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沈某。
唐某、沈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一案,本院作出(2024)京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作出后沈某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24)京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某应缴纳罚金3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622442.94元;被执行人沈某应缴纳罚金370万元。刑事审判过程中唐某缴纳3432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李 曼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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