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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案号: (2023)京74执220号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18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杨帆,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22层2601。
法定代表人:黄杰明。
杨帆与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04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帆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赎回款项1059.443329元及利息、仲裁费等,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帆执行案款419535.00元(缴纳执行费6287.34元),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帆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强艳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帆,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杨帆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杨帆因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杨帆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杨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049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帆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楠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申政伟
书 记 员  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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