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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唐山某有限公司、彭某某、朱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执1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彭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唐山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某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某某、朱某某、唐山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晓冰
审 判 员 禹明逸
审 判 员 吕雪飞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宏伟
书 记 员 王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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