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904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房。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4]第12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105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冀0105执保7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01********的存款8790000元。因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01********的存款86143.54元至本院账户并解除该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桂恒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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