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香、刘曌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48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7-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48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郭玉香,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刘曌,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曌与被执行人郭玉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郭玉香对(2023)津0104执恢280号案件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郭玉香称,请求停止(2023)津0104执恢280号案件对涉案房屋的处置行为。事实和理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因黄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将异议人名下的涉案房屋查封。依据法律规定,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该房屋在刑事案件查封中,可能涉及退赃退还问题,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故提出异议。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郭玉香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于菊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4执恢280号通知书;2.涉案房屋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本院查明,原申请执行人天津宝瑞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依据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津和平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18)津0104执395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郭玉香名下的涉案房屋。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津0104执39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曌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津0104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刘曌为(2018)津0104执395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经申请执行人刘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为(2023)津0104执恢280号。2023年5月8日,本院向郭玉香、天津市南开区天越园17号楼1门2801号房屋住户、租户发出《通知书》,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曌与被执行人郭玉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2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郭玉香送达了(2023)津0104执恢2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玉香履行(2018)津和平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的内容,……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郭玉香名下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另查,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郭玉香,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涉案房屋上设有抵押,抵押权人登记为天津宝瑞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本院(2018)津0104执3959号案件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为首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24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郭玉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郭玉香名下,属于被执行人郭玉香的责任财产范围,因此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郭玉香提出的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郭玉香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石文华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伟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