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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74执2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谭某与某投资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沪贸仲裁字第139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某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谭某的,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谭某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谭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沪贸仲裁字第139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谭某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楠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申政伟
书 记 员  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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