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政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恢147号之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恢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老龙头水产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玉。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政。
被执行人:王某政,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许某玲,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山。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政、许某玲、诸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津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政、许某玲、诸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2023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23)津02执异30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山东某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山东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诸城市××路××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诸国用(2011)第0102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公字第**810号至04813号】和被执行人诸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0×**号,面积为21505.79平方米,坐落于××路××号杨春国际商贸城C区××号楼××号商业。2、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诸国用(2013)第5××7号,面积为13481.47平方米,坐落于××路××号】。
在案件执行恢复过程中,本院作出(2024)津02执恢147号执行裁定书,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山东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位于山东省诸城市××路××房产,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人民币47931256.8元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不再主张自行处置财产,本院予以准许。
期间,申请执行人垫付了评估费147000元和执行费153041元。因查封的其他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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