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珍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6执12号之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8-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宇腾达汽配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78号楼1层10号。
经营者:孔祥红,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郑淼,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李爱珍,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陈顺清,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宏宇腾达汽配经销部与李爱珍、陈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爱珍、陈顺清未履行(2021)京0116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李爱珍持有的中炬高新(证券代码:600872)660股的股票。2023年3月10日,参照该股票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经合议庭合议确定该股票每股价值为38元,660股共计为25080元。本院于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李爱珍持有的中炬高新(证券代码:600872)660股股票以17556元价格进行拍卖,买受人张**(居民身份证号:×××)以25056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已全部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李爱珍持有的中炬高新(证券代码:600872)660股股票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时起转移。
二、解除李爱珍持有的中炬高新(证券代码:600872)660股股票的查封。
三、买受人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淼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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